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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6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叶任水与吴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任水,吴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6民初130号原告:叶任水。被告:吴京。原告叶任水与被告吴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任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京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任水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3.1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份,原告和老婆经朋友介绍到被告经营的仙人寨风景区打工。2012年2月,被告因资金周围困难向原告借款15万元,利息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到2015年2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欠15万元本金和3年利息81000元,共计23.1万元。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并承诺2015年年底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的人口信息表一份;3、借条一份;被告吴京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份,原告和老婆经朋友介绍到被告经营的仙人寨风景区打工。2012年2月,被告因资金周围困难向原告借款15万元,利息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到2015年2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欠到15万元本金和3年利息81000元,共计23.1万元,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并承诺2015年年底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并对利息进行了结算,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予以归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31000元借款的诉请中,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叶任水归还借款2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5元,由被告吴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弋荣人民陪审员  徐长琴人民陪审员  童保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骆卫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