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宁夏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彦萍、张宁梅、马宝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兴龙投资有限公司,马彦萍,张宁梅,马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林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彦萍,女,1971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宁梅,女,1968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马宝全,男,1974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宁夏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彦萍、张宁梅、马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4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80元、申请费6006元,共计41308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