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怀金与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贾东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怀金,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贾东亮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7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怀金,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彭小耘,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东亮,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再审申请人王怀金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贾东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怀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前后矛盾,一方面确认了贾东亮挂靠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一方面又否认了贾东亮有权代表该公司管理工程。且判决逻辑错误,对合同的相对性理解是偏执的,错误的,变相地支持了挂靠经营,严重违背基本的社会公平原则,违背了职务行为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权利义务一致等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6月9日,王怀金与贾东亮签订结账清单,载明:“兹有重庆巨力新能源甲醇汽油工程项目部:承包人王怀金承包该工程的涂料装饰工程,经完工结算共计人民币70000元,已支付40000元,尚余尾款30000元。”该结账清单上有承包人王怀金,经手人许小东及贾东亮的签名,未加盖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或其项目部印章。另查明,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建了重庆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贾东亮以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实际承包了该工程。本案中,王怀金主张,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但根据其举证的情况,结账清单上明确载明的双方当事人为王怀金与贾东亮,并不涉及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另外,王怀金认为,贾东亮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也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贾东亮系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等证据。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应承担欠款偿还的责任,王怀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王怀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怀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代理审判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蹇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