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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范育英申请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永春,田宝春,范志铭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3062号再审申请人:田永春,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田宝春(田永春之兄,兼田永春之法定代理人),男,1960年2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志铭,男,1946年1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田宝春、田永春因与被申请人范志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2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范育英于2016年7月3日死亡,田宝春、田永春系范育英之子,并作为范育英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田宝春、田永春因同意与范志铭协商解决纠纷,于2016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永春、田宝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永春、田宝春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 燕审判员 胡昌明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劲功书记员 张圣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