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苏美田与蔡志峰、郭惠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美田,蔡志峰,郭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044号申请人苏美田,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黄长江、王雅红,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志峰,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郭惠青,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苏美田与被执行人蔡志峰、被执行人郭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4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行人部分财产被其它执行案件查封、拍卖,等待参与分配时间较长,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10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