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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李凤平与杨洪良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平,杨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98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平,男。被执行人:杨洪良,男。本院在执行李凤平与杨洪良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洪良现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824民初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玉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