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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荣县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丰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丰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1485号原告:荣县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西干道。法定代表人:马伯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东,荣县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丰杰,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荣县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丰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审理中因被告朱丰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雪敏审 判 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吴润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甘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