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执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36郭志国与徐红、李宜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国,徐红,李宜生,赵志兰,李镇东,李镇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宿中执字第0036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国,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江、袁佳佳,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红,女,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系李立民之妻。被执行人李宜生,男,汉族,1935年6月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系李立民之父。被执行人赵志兰,女,汉族,1936年8月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系李立民之母。被执行人李镇东,男,汉族,1994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系李立民之子。被执行人李镇京,男,汉族,1994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系李立民之子。关于郭志国申请执行徐红、李宜生、赵志兰、李镇东、李镇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宿中商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郭志国偿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8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李宜生、赵志兰、李镇东、李镇京对前述第一项判决在继承李立民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郭志国对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徐红、李宜生、赵志兰、李镇东、李镇京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徐红、李宜生、赵志兰、李镇东、李镇京未履行义务,郭志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452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提取李立民以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安徽灵璧昊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0万元(数额以决算为准),并于2016年10月10日向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向申请执行人郭志国法律释明,其同意提起另案诉讼,并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郭志国,郭志国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宿中商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志国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庄金奎审 判 员 魏良军代理审判员 吴军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金山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