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丽女与高伟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高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伟民,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伟民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丽女借款本金4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及申请执行费59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经申请执行人刘治华同意,由被执行人刘汉勇、王俊英于2016年1月14日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治华借款本金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从2016年2月起由被执行人刘汉勇、王俊英于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元直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止。二、如被执行人刘汉勇、王俊英按期履行上述还款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刘治华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如被执行人补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三、案件受理费840元及申请执行费520元由被执行人刘汉勇、王俊英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