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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薛某与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4民初815号原告薛某,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贵州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王某,女,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薛某承担。审判员 阳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孟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