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薛某与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4民初815号原告薛某,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贵州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王某,女,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薛某承担。审判员 阳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孟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