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荣某贵、马壮等与泌阳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某贵,马壮,马某,泌阳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006号原告:赵荣某贵,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马壮,男,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马某。法定代理人:赵荣某贵,系马某之母。被告:泌阳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行政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杨兴俊,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某贵、马壮、马某与被告泌阳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荣某贵、马壮、马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荣某贵、马壮、马某资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某贵、马壮、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荣某贵、马壮、马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富周代理审判员 陈姓淼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