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与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5民初913号原告: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尹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浩,男,1990年10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孙昌岭,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浩、韩平、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2011年11月承接了位于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景区的菩提岛木栈道北环水系区域(含木栈桥)木油防护工程,此项目建设单位是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69000元。合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根据工程实际涂刷面积编制工程决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保质金,质保期(1年)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付清全部决算价款。2012年10月原告竣工后,经过验收并投入使用,至今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鉴于原告的工程全部由农民工完成。被告拖欠的行为也导致农民工情绪波动,故依法起诉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369000元。支付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6年5月26日的利息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约定第4条规定,没有达到合同付款点,单凭原告提交这份合同算不出原告的工程量,还有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甲方)将菩提岛木栈道北环水系区域(含木栈桥)木油防护工程交由原告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乙方)施工,工程范围及内容,菩提岛木栈道北环水系区域(含木栈桥)木油防护工程,木油经业主指定产品为中德合资宁波标兵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凯基水性耐候木油(色系:北欧绿)。涂刷位置为木栈道及木栈桥面板、立柱、护栏、格栅梁、斜撑的外露面。施工工艺为表面打磨清洁后,刷木油3遍均匀涂刷于防腐木外露面。工程期限:工期为25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日期以被告(甲方)总体施工计划安排时间进行约定。合同开工日期2011年11月20日开工,竣工日期:2011年12月15日。合同价款:菩提岛木栈道水系区域(含木栈桥)木油防护工程,木油(中德合资宁波标兵涂料有限公司的凯基水性耐候木油)涂刷(包工包料)每平方米41元(人民币),施工面积暂定为9000平方米,工程总额为(暂估价)369000元(人民币)。工程完工后根据工程实际涂刷面积编制工程决算。以最终审计面积进行工程结算。价格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乙方)依据第二条约定施工,(即具体开竣工日期以被告(甲方)总体施工计划安排时间进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被告(甲方)支付根据工程实际涂刷面积编制工程决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满后无质量问题,被告(甲方)付清全部决算价款。违约责任,被告(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乙方)支付工程费用的,被告(甲方)除按审核批准的决算金额支付外,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木油防护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已被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使用。2016年6月22日,木油防护工程经唐山湾国际旅游岛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中心工程审计部审计木栈道(含木栈桥)木油防护工程费用为364637.93元,对该费用的数额原告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予以认可。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按原告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量(含质保金)给付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工程交付日期,故原告要求从2012年7月10日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欠妥,应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8日起计算利息。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64637.93元,并自2016年3月8日起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至2016年5月26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0元,由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灼审判员 刘宝山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