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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恢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钟世伟赖安碧等与重庆秦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安碧,钟世伟,钟世凤,重庆秦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恢599号申请执行人赖安碧,女,汉族,1953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钟世伟,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钟世凤,女,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秦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明桂路1号泰达大厦13楼13-3。法定代表人王世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赖安碧、钟世伟、钟世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1)南法民初34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秦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重庆秦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8执恢59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堂玉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