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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肖某、熊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肖某,熊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3民初670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肖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巴中市恩阳区渔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肖某、熊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86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宇人民陪审员  陈 霁人民陪审员  刘建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春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