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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伟龙与被执行人范海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龙,范海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杨伟龙,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生,无职业,住所吉林市。被执行人:范海源,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生,住所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杨伟龙与被执行人范海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银行、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到期债权,本院依法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马琳琳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家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