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779号申请执行人王都军,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牛培名,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王都军申请执行牛培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475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