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邓培福与李文斌、杨贵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培富,李文斌,杨贵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614号申请人邓培富,男,生于1975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李文斌,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杨贵琴,女,生于1983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或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龙 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