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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63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路福来塑胶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富虹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路福来塑胶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富虹彩印厂,翁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63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路福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于云程,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富虹彩印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庄村。投资人翁汉良。被执行人翁汉良,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路福来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富虹彩印厂、翁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浙0782执630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宁波市鄞州富虹彩印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富虹彩印厂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