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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执3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张家畅、程晓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畅,程晓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347-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畅,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程晓花,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执行人张家畅与被执行人程晓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三查五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程晓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家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程晓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家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