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孟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男。被执行人孟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玉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