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孟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男。被执行人孟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玉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