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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平、段采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王晓平,段采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0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被执行人王晓平,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段采莲,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晓平、段采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逾期本金142212.91元及逾期利息7437.08元;年利率按13.455%计算,利息从2016年4月7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21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晓平、段采莲将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锦界镇锦界小区(YZ-(1)-46)房屋(所有权证号:09122262)一套抵押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房产,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