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执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梅林斌与王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林斌,王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林斌,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景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景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梅林斌案件款35126元,执行费427元,合计35553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35126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