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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鞠晓芬与李德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晓芬,李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鞠晓芬,那,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新华街。被执行人李德山,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红梅镇。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鞠晓芬与被执行人李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李德山给付原告鞠晓芬饲料款939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承担。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