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檀敬堂、何军胜、孙中文、冯胜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檀敬堂,何军胜,孙中文,冯胜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686号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胜,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檀敬堂,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何军胜,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孙中文,男,1957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冯胜民,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檀敬堂、何军胜、孙中文、冯胜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29日,被告檀敬堂因养猪向原告下属城关信用社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29日至2012年6月29日,并提供被告何军胜、孙中文、冯胜民作连带担保,2011年12月20日被告檀敬堂付利息10985.2元,下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1年12月21日以后的利息未能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檀敬堂给付拖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何军胜、孙中文、冯胜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被告檀敬堂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何军胜、孙中文、冯胜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提供被告孙中文具体联系情况及准确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且也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故原告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66元,退还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聚 川审判员 程尽华人民陪审员王双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晓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