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肖建兵、荣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兵,荣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肖建兵,男,汉族,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经商,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荣志勇,男,汉族,1965年7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建兵与被执行人荣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荣志勇在金融系统无存款,在车管所无车辆登记情况,在房管局无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荣志勇暂无能力履行本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吕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