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字第6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远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远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485号罪犯黄远芳,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温瑞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远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7000元(已交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金刑执字第1518号刑事裁定、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5447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远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远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远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胡晓曙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