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7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金华与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朱金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民终7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99号1-2层、1-42-1f、1-42-2f。法定代表人:卿志远。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颖,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华。上诉人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5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朱金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凭朱金华提供的由其单方制作的证据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错误的,据此作出由我方承担责任的判决也是错误的。朱金华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朱金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赔偿朱金华110001.67元;2、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31日,朱金华驾驶苏E×××××小型客车在昆山市××路同丰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上乘客蒋玉梅和梁艳芳受伤,该事故朱金华负有主要责任,后蒋玉梅、梁艳芳提起诉讼,朱金华被判决赔偿蒋玉梅、梁艳芳损失111223.67元、31001.67元及相应诉讼费,实际赔偿梁艳芳30001.67元、蒋玉梅80000元。朱金华认为其与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事发时为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责任应由被告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否认其与朱金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对此,朱金华提供了短信记录(公司总监何俊良)、工作卡、花名册、油耗统计表等事故当事人交警队所做陈述为证。另查明:朱金华与被告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不予受理。上述事实由朱金华提供的询问笔录、工作卡、公证书、结案通知书等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朱金华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赔偿,因认为其与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行为性质为职务行为,因此向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在本次事故中,朱金华负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应失致人损害的,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综合案情一审法院判定对朱金华侵权所造成损失由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44000.6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金华44000.67元。案件受理费3238元,由朱金华负担1295.2元,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942.8元。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二审中,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称朱金华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朱金华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向事故受害人赔偿后,朱金华称其与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现朱金华已向事故受害人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该赔偿款应由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故诉至法院引发本案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朱金华与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对此,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称朱金华并非其公司员工,而朱金华在一审中提供了短信记录(公司总监何俊良)、工作卡、花名册、油耗统计表以及事故当事人在交警队所做陈述等证据,证明其与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本院认为,朱金华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其与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朱金华是根据公司安排接送顾客。结合事故当事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笔录,本院认定涉案事故是在朱金华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朱金华与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应当对事故受害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朱金华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对事故受害方进行了赔偿,一审法院酌情判定朱金华侵权造成的损失由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于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所称其与朱金华之间的关系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对此本院认为,朱金华在本案中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本案无需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38元,由上诉人昆山市金世茂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沈维佳代理审判员 赵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