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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马建国与韩盟、姚琳琳民间借贷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国,韩盟,姚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国,男,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韩盟,男,198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姚琳琳,女,1985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724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