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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金海与韦军华、滨海新城医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海,韦军华,滨海新城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571号原告:周金海,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韦军华,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滨海新城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海滨大道与西湖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韦军华,该公司经理。原告周金海与被告韦军华、滨海新城医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周金海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金海负担。审 判 员  黄爱萍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栾海洋书 记 员  周军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