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修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修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2174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檀文成,该公司员工。被告范修文,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修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2016年10月8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立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雷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