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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任付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付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4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委托代理人胡万清,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任付雷,绰号“雷子”、“地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11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6年4月14日被抓获,2016年4月1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付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云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万清、被告人任付雷及其辩护人张冀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4月03日10时许,被告人任付雷伙同刘晓晶(已判)、许东(已判)、刘强(已判)、马亚朋(已判)、“娃娃”(身份未查清)、杰子及一司机(身份未查清)等人,在新乐市北美花园13号楼建筑工地处,持刀将张某砍伤。经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张某左下肢损伤致左侧踝关节功能丧失合一肢丧失功能11.25%属Ⅹ级伤残。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任付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任付雷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40万元。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是,1、被告人任付雷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当予以严惩。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任付雷对伙同他人致伤被害人的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任付雷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系从犯、初犯,可对被告人任付雷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04月03日10时许,被告人任付雷伙同刘晓晶(另案处理)、许东(已判)、刘强(已判)、马亚朋(另案处理)、“娃娃”(身份未查清)、杰子及一司机(身份未查清)等人,在新乐市北美花园13号楼建筑工地处,持刀将张某砍伤。经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张某左下肢损伤致左侧踝关节功能丧失合一肢丧失功能11.25%属Ⅹ级伤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伤后住院治疗21天,住院费票据一张18228.47元、自购药票据一张4240元、出院后在诊所治疗费用证明一张5326元、鉴定费票据二张共16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为1388.9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2100元、误工费可计算至其伤残评定前一日,标准按建筑行业国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33170.76元,以上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损失共计66054.16元。2016年9月27日,刘晓晶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刘晓晶赔偿张某损失19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2、辨认笔录。齐涛、刘强、许东、白羽辨认出任付雷。3、司法鉴定意见书新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0197号:张某多发开放伤致创伤性休克属重伤二级。新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0052号:张某左下肢损伤致左侧踝关节功能丧失合一肢丧失功能11.25%属X级伤残。4、监控录像两张,证明北美花园工地南口监控情况。5、冀A×××××车辆信息及通过卡口记录。6、抓获经过:2016年4月14日11时许,在李亲顾村将任付雷抓获。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被害人等的基本情况。8、无前科证明,被告人任付雷居住辖区公安机关证明无犯罪前科。9、同案犯刘强刑事判决书。10、证人田某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上午10时许,其在北美花园办公室看见有五六个男子拿着棍子、砍刀追一个老头,那个老头往工地里跑,其赶紧叫人,再出来后看见那个老头躺在13号楼沙堆旁,身上有血,没见追老头那几个男子怎么走的。11、被害人张某陈述,称2014年4月3日10时许,在北美花园13号楼工地门东侧停着的一辆黑色轿车上下来一个二十五六岁的男子,手持长柄砍刀冲着他跑过来,他就边跑边喊,跑到一个沙堆处摔倒了,四五个男子拿着砍刀砍他,他说什么也不要了,别打了,那几个人就不打了。他家在北美花园15号楼和16号楼南侧,拉沙子和拉水泥的车经常从他家门口路过,他曾拦住运沙子和水泥的车让他们走东门。12、同案犯及另案处理的被告人供述刘强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左右,在新乐市北美花园三号楼向西走60米左右的地方,他拿着砍刀和别人一起参与打架,把人砍伤了。参与打架的有他和小黑、许东、任付雷、小朋、娃娃、杰子还有一个司机。2014年4月份的一天,许东给他和任付雷打电话让找他去,两天前许东就给他俩说去新乐办事去(意思就是让我们打架去),他和任付雷找到许东,许东给了他10元钱让买的口罩,让任付雷回住的地方拿砍刀,后小黑给许东联系的,9时左右一辆银白色轿车过来接他们去运河桥接了一个叫杰子的人,后到新乐,小黑等着他们,他们两辆车从北美花园东门进去的,直接上的工地,小黑把后备箱打开,里面有十一二把砍刀,他们每人都上去拿了一把,待了5分钟工地上的一个人走了过来,许东、黑子他们先下车,他和雷子拿着砍刀后追上去的,我看见许东、小朋、娃娃、杰子拿着砍刀正砍那个人,他拿砍刀砍了那个人腿一两刀,后他就往车上跑,走了三四米慌乱中有个人和他换了换砍刀,之后那个人就拿着换的砍刀又向人砍了两刀,具体把那个人砍成什么样不知道。打架的人里没有白羽,白羽替小黑顶罪,小黑、涛子和白羽三人商量替小黑顶罪的事情,肯定是白羽帮着小黑把北美花园打架的事情揽下来,替小黑进看守所。许东供述:2014年春天的一天,小黑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叫上刘强和任付雷去和小黑办点事,顺便买点口罩。他就给了刘强点钱让他去买口罩。后小黑又给他打电话让他把东西都带上,和小黑出去打个人,一会有人去接,后他让刘强和任付雷拿上砍刀,有人开车在小区门口接上了三个人,向新乐方向驶去,在运河桥客运站附近还接上一个叫杰子的人,来到新乐市见到小黑和一个胖子开着车,他们的车跟着小黑的车来到一个在建的工地,后待了会,有一个穿黑色外套的中年男子出来了,小黑说就是他,他们按照小黑安排先戴上口罩,拿起砍刀朝那个中年男子过去,那个中年男子掉头就跑,他们开始追他。有个瘦高个把那个男子打倒后,所有人都拿着砍刀打那个男子,他用刀背砍了那个人两三下,砍刀弯了,顺手拿了别人的砍刀又砍了两下,他就先跑上一辆车,见小黑已经坐在了驾驶位置,后小黑拉着他和瘦高个、杰子跑了。不知道小黑打没打那个男子。同案犯齐涛供述,供认2014年4月3日刘晓晶、刘强他们几个人把一个叫张某的人打了,打成重伤。张某在北美花园小区施工工地南边的平房住,施工拉沙子、水泥、砖等材料的车只能从他家门口过,他说压了他家的道了,向过往车辆收取固定数额的钱,目的是垄断我们小区住户室内装修的吊运项目,后他找公司谈想承包吊运项目,公司没办法同意了。公司嫌张某太过分了,老板挺生气,就让刘晓晶,刘强他们揍了张某一顿。同案犯白羽供述:于2014年7月29日9时22分供认,他没有打张某。2014年4月3日早晨8点多,刘晓晶开车到北美花园售楼部,说张某正好在工地,歇了一会拉着娃娃就走了,看他们向西走,就知道他们去打张某了,雷子、强子、小东他们事后在北美花园上班,聊过打张某的事,他们三个都跟着打来。刘晓晶供述:2014年5月份前后,通过齐涛联系想往那个工地送砂石料,但刚送了两车,张某拦着不让走,说车从那路过影响他家休息,他认为他故意不让我干,就准备找人打他。2014年5月份前后的一天,他分别给许东和马亚朋打电话,准备第二天到新乐弄点事。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他在石家庄找了一辆黑出租接许东、雷子和刘强,半道再拉上杰子,后直接到新乐市与他碰头,他先接上娃娃,后接到马亚朋,在新乐北美花园售楼部附近的一个十字路口广告牌旁边等着。打架时开着借用的田海龙的斯柯达轿车,借的车后备箱里边有几把砍刀、几根钢管和镐柄,以前他买了几根护脸的面具,他让许东买了口罩,拿上几把砍刀,再叫上雷子和刘强半道拉上杰子。两车汇合后,开车直接到北美花园小区里边的建筑工地去了。他对车上的人说:“等一会张某来了,你们过去和他谈谈,问他为什么不让我们的车从那走,”等了一会,他们看见张某从院里边往外走,对车上的人说:“那个人就是”,他们拿着刀都下车冲张某跑过去,张某扭头就往工地里边跑,但没有跑多远就摔倒了,他们围住他拿刀乱砍,砍了一分钟左右,他在车上坐着没有下车,具体砍了张某什么部位不清楚。马亚朋供述:供认2014年3月份前后的一天,他接到刘晓晶的电话,说第二天要在新乐市弄点活,他知道要去打架,第二天早上7点半左右,刘晓晶到新石小区门口接的他,当时他和一个胖子坐着一辆灰色轿车,有个司机开车拉着他们,不认识那个司机,那个胖子绰号叫娃娃,后开车到新乐,刘晓晶联系到另外一辆车,让他和娃娃上车后就直接到小区里边的建筑工地去了,他们在空地外围挡门外停下车,刘晓晶说车后边有东西,戴上护着点,他就拿了一个戴上,有人打开后备箱,就每人从里边拿了一把刀,后又上车等着,过了一会,刘晓晶说那个人就是,他们拿着刀都下车冲那个人跑去,那个人扭头就跑,跑到一个沙子堆旁边时,那个人被绊倒了,他们七八个人围住那个人拿刀乱砍,砍了十几秒钟,就上车跑了。他没有看见刘晓晶有没有下车和别人见面,张某侧身趴在地上,他拿刀冲他左侧砍了七八刀,主要是砍的他上身,具体什么部位也说不清。打完以后就迅速上车,司机开车拉着直接奔无极县方向,经藁城回到石家庄市。13、被告人任付雷供述供认2014年春天的一天上午8点左右,其和刘强到中山华府售楼部找到许东,刘强和许东在旁边说了一会儿话,然后刘强到超市里边买了一些口罩,到了9时左右,一辆银白色的轿车过来接的,其和刘强在售楼部门口旁边的草丛里拿了两把砍刀,到运河桥附近又接上了一个人,到新乐下高速后有一辆黑色轿车带路,后到新乐北美花园门口的大广告牌子那,那辆车上下来一个人和我们车上的人说话,然后开着车在后面跟着进了小区里边的工地处,刘强下车拿了一副迷彩的布兜子把车牌照护住,那辆黑色轿车上的人把后备箱打开,每人拿了一把砍刀,其去拿时见他们把刀都拿完了,就继续在车上等着,待了5分钟左右,工地上的一个人走了过来,有人说那个人就是,那辆黑色轿车上的人和其车上的人都拿着刀下车追那个人,其要下车时车门锁住了,等其把车门打开时,他们已经在工地里边的一个沙堆旁把那个人打倒,并且用刀冲那个人乱砍,等其过去,他们都停手不打了,有一个人给了其一把刀,其拿起来用刀背又冲地上躺着的人腿部砍了两刀,之后就都往车上跑,司机开车拉着到石家庄。没有人给其说到新乐市去打架,其见拿着刀、戴着口罩,知道是去打人。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任付雷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的事实。民事部分的证据有:住院治疗费及医药费有相关单据证实。误工损失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示其与新乐鸿哲公司签订的业务管理协议一份,鸿哲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吊篮租赁安装合同四份,证明案发前是从事吊篮出租业务,要求被告人赔偿由于受伤不能履行合同造成了经济损失。关于伤残部分,出示证明和户籍证明,证明受害人应以城镇户口标准计算。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后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付雷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重伤二级,X级伤残,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因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刘晓晶已经足额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任付雷再予以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积极参与了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予以惩处。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付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玉敏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郝亚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