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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开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开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191号罪犯陈开林,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开林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99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开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交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陈开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开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