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字第6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日伦莫沙则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日伦莫沙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535号罪犯日伦莫沙则,女,1965年7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抚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日伦莫沙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日伦莫沙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罪犯日伦莫沙则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日伦莫沙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日伦莫沙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曙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