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訾海峰与郭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海峰,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832号申请执行人訾海峰,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郭强,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訾海峰申请执行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郭强偿还申请执行人訾海峰借款本金13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170元及申请执行费18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强在中国农村商业银行神木支行工资账户。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