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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二初字第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黑山县某政府诉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政府,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2061号原告黑山县某政府,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袁某,系县长。被告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县某政府诉被告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山县某政府撤回对被告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600元,减半收取109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黑山县某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刘雪莲代理审判员  邵 威人民陪审员  张素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