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云海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蔡云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895号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伟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莉娜,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褚森森,该公司职员。被告:蔡云海,1953年11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云海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车秀英审判员 柳春子审判员 崔 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英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