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4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神木县鸿运洗煤有限公司、神木县鸿庆洗煤有限公司、神木县万巨达洗煤有限公司、焦如军、周云田、温买章、姬艳梅、高香琴、周侯锦、保须应、李焕英、李栓则、张兰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神木县鸿运洗煤有限公司,神木县鸿庆洗煤有限公司,神木县万巨达洗煤有限公司,焦如军,周云田,温买章,姬艳梅,高香琴,周候锦,暴须应,李焕英,李栓则,张兰英,刘建刚,李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被执行人神木县鸿运洗煤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神木县鸿庆洗煤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神木县万巨达洗煤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如军,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周云田,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温买章,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姬艳梅,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香琴,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周候锦,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暴须应,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焕英,女,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栓则,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兰英,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建刚,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海琴,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执行贺爱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神木县鸿运洗煤有限公司、神木县鸿庆洗煤有限公司、神木县万巨达洗煤有限公司、焦如军、周云田、温买章、姬艳梅、高香琴、周候锦、暴须应、李焕英、李栓则、张兰英、刘建刚、李海琴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42.6934万元。由被执行人神木县鸿运洗煤有限公司、神木县鸿庆洗煤有限公司、神木县万巨达洗煤有限公司、焦如军、周云田、温买章、姬艳梅、高香琴、周候锦、暴须应、李焕英、李栓则、张兰英、刘建刚、李海琴负担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建刚银行账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海琴所有的陕KLE3**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焦如军所有的陕KJE5**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刘建刚所有的陕K237**、陕KA36**汽车两辆,查封被执行人暴须应所有的陕K665**、陕KW30**汽车两辆,查封被执行人姬艳梅所有的陕KMM8**、陕K185**汽车两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