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3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秋娥与白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娥,白彦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394号申请执行人张秋娥(又名张洁),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被执行人白彦彪,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32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秋娥申请执行白彦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彦彪偿还申请人张秋娥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3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及申请执行费33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