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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淮安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383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淮安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新民东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道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桂东,该公司砀山项目部负责人。被告(反诉原告):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东方购物广场斜对面)。法定代表人:章惠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安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设公司)与被告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华强置业公司提出反诉,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向原告长城建设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长城建设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安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869元,减半收取计4935元由淮安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新玲审 判 员  刘善宗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晴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