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1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旭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卢秋生、余江县隆昌汽贸物流有限公司、奉新祥和祥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旭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财保47号申请人:江西旭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和生。委托代理人:李翔,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司法鉴定、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申请撤诉、接收法律文书等)。被申请人:卢秋生,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申请人:余江县隆昌汽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奉新祥和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申请人江西旭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秋生、余江县隆昌汽贸物流有限公司、奉新祥和祥物流有限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江西旭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余江县隆昌汽贸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奉新祥和祥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进行1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西旭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现金1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肇事车辆赣******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是被申请人余江县隆昌汽贸物流有限公司,赣******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所有人是被申请人奉新祥和祥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旭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余江县隆昌汽贸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奉新祥和祥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申请人江西旭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彩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