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3执字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梦园酒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四川省宜宾梦园酒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字284号申请执行人刘霞,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梦园酒厂。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马立恒,厂长。委托代理人曾先齐,男,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刘霞申请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梦园酒厂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字4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与被执行人庭外调解,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伟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