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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字第007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西部绿洲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西部绿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733-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西部绿洲实业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四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陕西西部绿洲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西部绿洲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西部绿洲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