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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守业与高方兰、武昌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业,高方兰,武昌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刘守业,男,195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高方兰,女,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武昌然,男,198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文号:(2015)巢民一初字第02661号),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高方兰、武昌然位于巢湖市德胜中央城6幢1301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家鹏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