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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华源恒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鑫鑫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华源恒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鑫鑫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121号申请人成都华源恒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鑫鑫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成都华源恒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鑫鑫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以(2015)武侯民初字第10384号民事裁定将四川鑫鑫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贞丰县职业技术学校的到期债权人民币570000元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四川鑫鑫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鑫鑫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贞丰县职业技术学校的到期债权人民币570000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四川鑫鑫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贞丰县职业技术学校的到期债权人民币407800元提取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理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