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执字第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彭容与申学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执字第02151号申请执行人:彭容,女,生于1972年1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绍康,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申学波,男,生于1981年8月2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彭容与被执行人申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黔江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161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申学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容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其金额极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4571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春丽审判员 徐洪斌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林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