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123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曾代利因与被申请人托克逊县雨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代利,托克逊县雨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123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曾代利。委托代理人:陈铁兵,系托克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被申请人:托克逊县雨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代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军,系雨田煤业公司一号井办公室主任。再审申请人曾代利因与被申请人托克逊县雨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6)新212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曾代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惠 昕、审判员洪春风人民陪审员 黄金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露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