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振岐诉被执行人蒋宇峰、蒋大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岐,蒋宇峰,蒋大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5执68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岐,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西林铅锌矿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蒋宇峰,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蒋大新,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振岐诉被执行人蒋宇峰、蒋大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宇峰、蒋大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振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宇审判员 张继春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