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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绍伦与吴胜江、吴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伦,吴胜江,吴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120号原告李绍伦,男,汉族,居民,1976年12月21日生,住成武县。被告吴胜江,男,汉族,农民,1966年4月22日生,住成武县。被告吴玉坤,男,汉族,农民,1966年4月10日生,住成武县。原告李绍伦与被告吴胜江、吴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全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