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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苗绘川、魏颖等与曾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绘川,魏颖,卓彦利,林为,李文萍,彭明珍,魏希勤,罗彭丽,王崇英,刘先平,朱睿,陈雪梅,王峻玮,徐厅,倪景阳,罗佳,支莎,庄俊书,刘锡姚,严俊英,张琳,尹鹤鸣,何一川,鲁力,胡萌,吴义鸿,李嘉文,李燕丽,那潔袆,王崴,朱虹,陈某,邹云柯,徐袁洪,李沛芮,吴萍,王凤英,谢宇,陈萍,龙小美,XX群,黄麟,朱玲,陈炳春,XX,杨宜英,张静,蒋新林,李洪霞,王英,王欢,陈悅英,吴静英,李红,何田田,杨诚盛,谢小英,赖忠盛,曾跃辉,张力开,艾玲,陆亚兰,贺昊,卢红,叶涛,曾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苗绘川,男,汉族,1986年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魏颖,女,汉族,1985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卓彦利,女,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林为,女,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文萍,女,汉族,1960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彭明珍,女,汉族,1949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魏希勤,女,汉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罗彭丽,女,汉族,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崇英,女,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刘先平,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朱睿,女,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陈雪梅,女,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峻玮,男,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徐厅,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倪景阳,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罗佳,女,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支莎,女,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庄俊书,女,汉族,1952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刘锡姚,女,汉族,1942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严俊英,女,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张琳,女,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尹鹤鸣,女,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何一川,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鲁力,女,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胡萌,女,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吴义鸿(曾用名吴坷),男,汉族,1992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申请执行人:李嘉文(曾用名李林聪),男,汉族,1996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燕丽,女,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那潔袆,女,满族,1997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崴,女,汉族,1992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申请执行人:朱虹,女,汉族,1983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法定代理人:魏国林,女,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邹云柯,男,汉族,1989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徐袁洪,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李沛芮,男,汉族,1990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吴萍,女,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女,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谢宇,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陈萍,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龙小美,女,汉族,1959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XX群,女,汉族,1935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黄麟,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朱玲,女,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陈炳春,女,汉族,1949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杨宜英,女,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申请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蒋新林,女,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洪霞,女,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王英,女,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欢,女,汉族,1990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陈悅英,女,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吴静英,女,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红,女,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何田田,女,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杨诚盛,女,汉族,1950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谢小英,女,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赖忠盛,男,汉族,1935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曾跃辉,女,汉族,1957年1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张力开,男,汉族,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艾玲,女,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陆亚兰,女,汉族,1971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贺昊,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卢红,女,汉族,1967年7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叶涛,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诉讼代表人:苗绘川,男,汉族,1986年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诉讼代表人:魏颖,女,汉族,1985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诉讼代表人:卓彦利,女,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曾启(曾用名曾啟),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苗绘川、魏颖、卓彦利、林为、李文萍、彭明珍、魏希勤、罗彭丽、王崇英、刘先平、朱睿、陈雪梅、王峻玮、徐厅、倪景阳、罗佳、支莎、庄俊书、刘锡姚、严俊英、张琳、尹鹤鸣、何一川、鲁力、胡萌、吴义鸿、李嘉文、李燕丽、那潔袆、王崴、朱虹、陈某、邹云柯、徐袁洪、李沛芮、吴萍、王凤英、谢宇、陈萍、龙小美、XX群、黄麟、朱玲、陈炳春、XX、杨宜英、张静、蒋新林、李洪霞、王英、王欢、陈悅英、吴静英、李红、何田田、杨诚盛、谢小英、赖忠盛、曾跃辉、张力开、艾玲、陆亚兰、贺昊、卢红、叶涛与被执行人曾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5月12日,权利人苗绘川、魏颖、卓彦利、林为、李文萍、彭明珍、魏希勤、罗彭丽、王崇英、刘先平、朱睿、陈雪梅、王峻玮、徐厅、倪景阳、罗佳、支莎、庄俊书、刘锡姚、严俊英、张琳、尹鹤鸣、何一川、鲁力、胡萌、吴义鸿、李嘉文、李燕丽、那潔袆、王崴、朱虹、陈某、邹云柯、徐袁洪、李沛芮、吴萍、王凤英、谢宇、陈萍、龙小美、XX群、黄麟、朱玲、陈炳春、XX、杨宜英、张静、蒋新林、李洪霞、王英、王欢、陈悅英、吴静英、李红、何田田、杨诚盛、谢小英、赖忠盛、曾跃辉、张力开、艾玲、陆亚兰、贺昊、卢红、叶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158,076.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曾启仍欠申请执行人苗绘川、魏颖、卓彦利、林为、李文萍、彭明珍、魏希勤、罗彭丽、王崇英、刘先平、朱睿、陈雪梅、王峻玮、徐厅、倪景阳、罗佳、支莎、庄俊书、刘锡姚、严俊英、张琳、尹鹤鸣、何一川、鲁力、胡萌、吴义鸿、李嘉文、李燕丽、那潔袆、王崴、朱虹、陈某、邹云柯、徐袁洪、李沛芮、吴萍、王凤英、谢宇、陈萍、龙小美、XX群、黄麟、朱玲、陈炳春、XX、杨宜英、张静、蒋新林、李洪霞、王英、王欢、陈悅英、吴静英、李红、何田田、杨诚盛、谢小英、赖忠盛、曾跃辉、张力开、艾玲、陆亚兰、贺昊、卢红、叶涛租金158,076.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5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建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