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沈成龙与内蒙古弘丰锆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成龙,内蒙古弘丰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789号申请执行人沈成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内蒙古弘丰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倩。沈成龙与内蒙古弘丰锆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法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达法民初字第03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明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韩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然 搜索“”